各省市、自治州住房城乡建厅,市辖区建设局,国务院办公厅相关部门:
依照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有关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税务[2018]32号)规定,现将《住宅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实施意见建筑业营改增工程建设计价根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要求的工程预算计价根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请各地区、各单位依照本通知规定,机构相关企业于2018年4月底前进行基本建设工程预算计价根据和有关计价手机软件的调整工作中。 我国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4月9日重要通知2022-04-13 09:54:00admin
各省市、自治州住房城乡建厅,市辖区建设局,国务院办公厅相关部门:
依照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有关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税务[2018]32号)规定,现将《住宅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实施意见建筑业营改增工程建设计价根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要求的工程预算计价根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请各地区、各单位依照本通知规定,机构相关企业于2018年4月底前进行基本建设工程预算计价根据和有关计价手机软件的调整工作中。 我国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4月9日本文链接:https://m.chanquantu.com/showinfo-448-23395-0.html